商品退換貨須知
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日起7天鑑賞期,請注意鑑賞期非試用期!
1. 商品需保持完整包裝(含商品本體、配件、贈品、保證書、原廠包裝及所有隨附文件或資料的完整)
切勿缺漏任何配件、或毀壞原廠外盒。若有遺失、毀損、缺件,可能影響您退或權益,或不予以退貨
也可能依毀損程度扣除為回復原狀所需之必要整新費用。
2. 瑕疵商品退換,請於7日內辦理退換貨,我們將會負擔全額退費&運費,逾期不受理。
3. 非瑕疵商品退換,請於3日內辦理退換貨,將由買家自行負擔運費,逾期不受理。
退換貨辦法
【步驟1】
請登入訂單留言通訊處 ,告知退換貨商品,需附上「取件人姓名」及「產品照片」和退換原因,
並提供您的可收貨地址及電話。
【步驟2】
請將商品連同發票 (如有贈品請一併退回)
以宅配或郵局包裹寄送至「安永豐業股份有限公司 116009臺北市文山區久康街24巷36號二樓之三 TEL:02-2933-0637」,
我們會在收到商品後處理退款或寄送換貨之商品並負擔來回運費。
信用卡退款-特別說明
使用信用卡交易一律刷退至您當初使用付款的信用卡帳戶中,並依照您的發卡結帳日計算當期或下一期帳單顯示。
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:
一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
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」。
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,消費者於網路購物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,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,
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所規定之特殊商品,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,該等商品「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」之情形。
二、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,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,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,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。
準則第3條規定,通訊交易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,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。
另準則第2條規定,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1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3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4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5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6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7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